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若选择分居生活,那么在此期间里,其中任何一方所获得的工资收入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之一进行合理分配。关于这方面的财产分配,我们认为如果夫妻分居于两地且分别对这些婚后所得资产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和使用的话,此种状况下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明确彼此在财产管理和使用上的权限和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各自单独控制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各自名下。假如在此过程中,双方所分得的财产数额产生了巨大差异,那么我们建议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由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以与其差额相当的财产来补偿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