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押物如若遭受了盗窃的情形,尽管此时质押权并未因此而丧失其效力,但是这也仅限于质押物在未经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被盗所致。
然而若是因为质权人自身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押物出现毁损或者灭失等现象,那么质权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