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侦查过程中,公安部门通常会设立为期两个月的时间限度。而在完成侦查工作,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整理后,案件将转移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和起诉,这部分的审核时长应控制在一个月之内。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尚有必要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事项,该案也有权被退回到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此类补充侦查行动可以被重复进行两次,每次持续一个月。当案件经过检察机构的审查并确认符合起诉条件后,将被移交至法院进行审判,这个过程的时限为二十天。如果案件情况较为简单明了,证据确凿充分,且被告方承认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那么该案可以适用拘役程序,从而实现最短七天内结案的目标。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十五天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