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的清偿期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平等主体通过友好协商决定的。若在初始阶段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后期仍然有机会就此进行补充协议的签署。
然而,若是经过努力仍未能达成共识,债权人拥有随时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力,而债务人亦可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还款任务。若债权人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的要求,但债务人却予以拒绝,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