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器(以下简称POS机)或其他类似设备,通过虚假交易操作、虚构商品价格以及在交易完成后提供现金退款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信用卡持有人的行为,无疑是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行为有可能触犯国家有关规定,一旦达到一定程度,就必须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即以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名义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