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得到减刑处理的特定人群包括:(1)法定年龄已达七十五岁的老年罪犯,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法律可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相应刑事责任的处理;
(2)患有聋哑疾病或双目失明的人士因犯罪行为被认定时,司法机关酌情对其进行从轻、降低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处理;
(3)预备性犯罪行为人,司法机关参照其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酌情判定是否给予从轻、减轻以及豁免刑事责任的处理;
(4)未能最终达成犯罪目的的未遂犯,参照与实际已形成犯罪事实的既遂犯相比较,酌情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处理;
(5)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依照犯罪情节的轻重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以考虑免予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6)若在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并因此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法官可以适当减轻对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处理;
(7)当犯罪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时,按照规定,法院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对其刑事责任的处理;
当其具备重大立功表现时,甚至可能获得减轻乃至免于刑事责任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