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被判定为犯罪,且有自首、立功表现,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书的嫌疑人,其是否能获得缓刑,必须要依据犯罪的具体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
如果这个嫌疑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那么他就可能被判缓刑;
然而,一旦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协议,就意味着此人已承认罪行,法院将会依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以确定合适的判刑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协议后将会按照快速裁判程序进行处理,法官很可能会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对于那些自愿坦白交代自身罪行,对控诉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且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置。
从宽的方式主要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和程序上的简化两种。
对于那些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属于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若认罪认罚,则可以采用快处程序进行裁判。
而对于基层法院所管辖,也可能面临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同样可以采用简单程序进行处理。
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如对程序运用持有异议,或存在其他不适宜简化审理的情况,人民法院将依法转为常规程序进行审理。
这就是程序上的从宽原则。
实体上,检察机关则会基于犯罪事实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状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当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时,通常应该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当然,在此也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被告人并未涉及犯罪行为,或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本人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控诉罪行的事实,又或者控诉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存在差异,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这些均不在从宽的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