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被请勿搭乘高铁及飞机类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点:若多次向您催缴欠款却未得到有效回应,银行将会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根据客户在签署信用卡申请文件之初所同意的合同条款,当银行认为客户无力承担账单时,它有权寻求法院介入,采取财产保全等合法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冻结欠款人在各大银行的全部储蓄账户中资金,以及查封已经作为抵押品或质押物的各类资产。
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例如扣划存款、拍卖抵押或质押物品等等),用以补偿银行因垫付欠款所遭受的损失。
这些损失具体包括所欠款项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罚金,同时还可能涉及到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如处理抵押物品或质押品变现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凡具有偿还能力但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还款责任,并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都需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依照法律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
具体情节如下:(1)通过制造假证、暴力行为或是以威胁方式来阻挠或拒绝执法;
(2)采用虚假诉讼手段、虚假仲裁策略或隐瞒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
(3)违背财产报告制度(4)违反限额高消费令的规定;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6)具有其他偿还能力却故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者。
符合上述要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其可能面临的制裁包括:(1)禁止进行某些高消费活动(如禁止搭乘飞机或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如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或新申请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