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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征地预公告后,是否即可开始征地

发布征地预公告后,是否即可开始征地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7-19 17:45:22 已帮助19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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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征地预公告后,是否即可开始征地
征收土地过程中,当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预公告之际,任何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在内的群体皆不可在预征收范围内违规抢种抢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确立之后,禁止在这一范围开展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及变更房屋用途等不当活动以增加补偿费用;
如有违规行为发生,将不受偿款支持。
政府的征地程序如下:首先,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是第一步,应由需要被征用土地的所辖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肩负土地行政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
其次,审查和报请上级具有审核权限的政府批准的环节必不可少。
接下来,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已经获准的征地方案对外公示于涉及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地区,即所谓的方案公告阶段。
然后,征地补偿登记工作至关重要,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有限期内,携带土地所有权证明至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再者,有关部门需按照已获得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信息(核实之后),制定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计划,换言之就是将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类补偿总费用向各所有者和使用者分配,同时对人员安置方案加以具体细化实施。
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通过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各地必须将所有征地补偿费用全额发放到位。
最后,清理土地的工作非常关键,因为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后,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彻底的清理,这样才能保证后续的建设工程顺利展开。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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