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授予专利权之际,专利申请人拥有随时撤销其专利申请的自主权利。
当申请人决定撤销专利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正式的撤销专利申请声明,同时附上所有申请人签署或盖章以确认同意撤销该申请的书面证明资料,或者只需递交一份仅由全部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即可。
如果选择了委托专业化的专利代理机构协助处理相关事宜,那么撤回专利申请的具体流程便需要由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同样需要附上所有申请人签署或盖章以确认同意撤销该申请的书面证明资料,或者仅仅只需提交一份由专利代理机构及全部申请人共同签署或盖章的撤销专利申请声明。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撤回专利申请,都不能附加任何限制性的条件。
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存在任何不合规之处,审查官将向申请人发放一份视为未曾提交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