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另一辆机动车报废的情形时,首先应确保肇事方车主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便对方所属保险公司能够对事故现场进行评估和鉴定损失。
在此过程中,定损金额通常会依据被碰撞报废车辆的剩余价值加以判定。
其次,我们只需携带由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标准格式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往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即可。
然而,如果对方车主未能按时进行相应的投保或其投保额度不足以支付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那么我们应当立即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其派员赴现场实地调查和制定估损方案。
随后,将核定出来的定损金额告知对方车主,并请他按照此金额向报废车车主做出赔偿。
如遇对方车主拒绝垫付或不配合理赔的困境,我们可向自家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追偿申请,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