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为夫妇之后,使用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通常被判定为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其定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事业、经营和投资所带来的利益。
然而,若当事人两方达成明文协定,明确划定该处房产归属单方面所有,则此房产将被视为一方的独立财产。
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以下部分财产,应认定为他们的共同财产并归夫妻共同拥有:(一)薪资、奖金及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及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除非依该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的特别规定;
以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资产。
对于共同享有财产,夫妻之间享有权衡的处置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