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买过程中,一般的情况下是不允许退还定金的。然而在特定且有限制性的场合,例如服务提供商未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履行其义务、房屋交易合同由于自然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未能签署等情形时,定金可以获得全额退还。同时,如果此种出租行为或交易未达成双方约定的条款,并且责任不在于任意一方或者未达到双方所确定的劳工合同价格,此时定金也是可以退还的。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因为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买卖无法完成或继续进行,此时,定金将可以获得双倍退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商品房如果不符合销售标准,开发商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核查,若确实不符合销售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形式的定金或预付款项。故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买卖双方对于定金是否退还有过明确约定,卖方仍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