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延迟交付房屋。如若在过去的三个月时间里,开发商未能履行承诺将房产进行实际交付,那么
消费者便有权选择提出
退房请求,同时也有权主张开发商对所缴纳的
定金进行两倍返还或者支付相应的房贷利息。
2.未获得不动产
所有权证书。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本身的缺陷影响了
买房者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获取房屋的所有权证明,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退房的要求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3.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必须在资质齐全且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下方可有权开展建设工作和出售其房产品。假如开发商存在资质不全的情况,那么这无疑归类为
违规行为,与顾客签署的合同则因该行为而失去
法律效力。
4.实际面积误差超过3%。在完成房屋交接之际,倘若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原本在签约时约定的暂测面积之间的误差超出了3%的绝对值,
购房者便有权利提出退房请求并要求退回相应的利息
赔偿。
5.
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比如地基沉降超过允许范围、钢筋混凝土结构发生变形以及砖石结构强度不足等等质量瑕疵,经过检测机构确认属于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购房者同样有权利依法要求退房。
6.开发商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设计。倘若开发商在构建过程中未经购房者的许可擅自对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关键设计作出了调整,购房者也同样有权依照先前签订的
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并要求退还相应款项。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
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