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产权纠纷的案件,必须在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审理。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如下类型的案件,将依法由该法所规定的特定级别和地域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性管辖:
首先,关于因不动产业权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其次,若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触发诉讼,则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再者,对于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由被继承人去世时所在居住地或主要遗产分布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另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人在启动诉讼程序时都需向法院提交正式的诉讼状文件,并按照被告方人员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诉讼状副本。如遇书写起诉状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诉讼请求表达,相关内容由人民法院进行记录备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知悉此事。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