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形之下,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保证金则无法予以退还,然而订金却拥有将其取回的权利。这里我们需要对两种不同意义的款项进行区分,即“定金”和“订金”。
其中,“定金”乃是一种严谨的法律术语,指合约双方为了保证协议的订立、生效乃至履行等诸多事宜而自行商定的一种担保手段,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定金受到“定金罚则”的制约,具体体现为,若提交定金方出现违约行为,收取定金方可考虑不予返还该笔款项;反之,若收取定金方违约,则提交定金方可要求对方以双倍金额偿还此项定金。相较而言,“订金”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通常被视作提前支付的部分预付款,并不具备与“定金”同等的担保效力。无论是哪一方导致合同未能得以履行,给予订金的一方均可索要全部订金本金的返还。
根据上述解释,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定金确实存在不可逆转的性质,但对于订金,则仍有收回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