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下,购房者和开发商如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既有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回购房首付款者,那么该首付款应得到退回。
然而,若所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解除权作出额外约定,我们便不具备任意解除这份合同的权利,此外对方有权要求我们继续执行这份合同或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金。在此情况下,关于首付款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所签订之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款来做出判断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