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涉及到农村土地权益的冲突和争议,我们首先会寻求村委会的协助,请他们协助进行调解。倘若解决不了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向所在乡镇或县城的土地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求援。必须强调的是,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资格审批遵循着村里审批、乡里备案的原则。当宅基地权属出现争议时,责任在于乡级和县级的经济管理服务站。经这类单位仲裁后如当事人仍存异议,则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