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遵循“先注册登记者胜出”的原则是无可争议的。对于一房多售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应遵循“以登记为依据”的原则。当面临两个有效房产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若其中一份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则根据物权优于债务的原则,该方有权确认并获得房屋所有权;
其次,“依法鉴定合同之先后次序”亦是一个重要标准。若两份购房合同都没有进行正式的登记,而且交易的房产也还没有实际交付给相应的买方,那么,应当依照双方签署合同时的顺序来判定哪一份合同具有更高的生效效力,亦即在先签署的那份合同具有优先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