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察觉到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首要步骤便是寻求开发商的协助,这是因为买方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关联。鉴于卖方身为商品房的制造方以及销售方,有义务负起商品房质量的最终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当向买方向待偿清所有赔偿款项之后,再依据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按照契约约定追究负责单位的赔偿责任。其次,若卖方未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或者买家对于卖方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并无认同之处,当事人便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关提交申请以启动审查程序,亦或是向建设主管部门发起投诉。在此基础之上,业主还可以直接聘请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房屋进行详细的评估,其评估结果将被作为民事赔偿的可靠证据。最后,若以上措施均无法得以实施,那么买方有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自身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