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发现了商品质量上的瑕疵,首要步骤便是寻找开发商进行协商,因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具备的是直接且紧密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制造及销售渠道方,肩负着商品房质量的终极负责义务。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您对其回复感到不满,当事人便有权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组织认定需求,或是向相关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投诉请求。居住者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规律性结构安全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针对住宅楼展开建筑质量评估,而其得出的结果亦可被视为民事损害赔偿的关键证据之一。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发起仲裁程序,或者依据当地法律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如果以上的所有解决办法仍然无法帮助您解决问题,那么作为购房者的你就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发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