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房者真正收房之时,如发现实际测量得到的使用面积与原先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存在显著差距,那么业主和开发商两者均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当初约定来进行解决,倘若未能找到相关条款规定或其表述模糊不清,则应遵循如下原则予以处理:(
首先)若是因面积偏差带来的误差比率相对较低,即低于等于百分之三(含本数在内)的话,则实际总价款将根据实际测得的面积来进行计算支付;然而(
其次)假如因面积超过公差比例而产生了误差,那购房者便有权利选择终止购房协议并退还房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