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选购过程中遭遇质量问题,请务必首先联系物业公司,这是由于您与该公司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合同效力。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开发商对保障商品房的质量负有最终的法律责任。
当出现这样的状况时,开发商有义务为客户提供相应的赔偿,并有权依据涉事商品的品质问题在合同条款范围内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问题,或是您对于他们给出的处理方案并不满意,那么您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组织质量认定或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相关的投诉内容。此外,住户还可以选择通过直接委托、由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住房进行全面鉴定,此时,经由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即可作为您进行民事索赔的有力证据。
若是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您完全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具体状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