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购买的房产价格出现下滑是常见现象,但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足以构成退房理由。这主要是由于房屋价格下降并非购房者退房的适格条件之一,因此在法律层面无法被视为正当合理的诉求。倘若购房者选择强行要求退房,这种行为将会被解读为违反合约义务的违约行为,进而导致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补偿。然而,如果购房者能够与卖方达成一致共识,通过书面形式向卖方出示退房通知书并确保该通知得以有效送达到卖方手中,那么双方便可按照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实现退房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