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购房者退房要求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开发商无视购房者意愿擅自更改楼盘规划与设计方案;
2.面积计算误差超出3%的标准规定;
3.房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此类问题表现为楼宇倾泻、墙壁开裂、渗透现象严重以致于无法安然居住、整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等各种状况;
4.开发商资质不足或办理手续不全导致合同宣布无效;
5.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交房期限如期交付房屋。购房者若发现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起,历经三个月后开发商依然未能依照合约执行完成,便可主张行使权力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开发商索回预付款或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的利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