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双方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暂停履行贷款义务,但必须得到银行的同意或批准。然而,若其中任意一方未经授权擅自停止还本付息的,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
首先,需要承担违约之责。借款人此种行为极有可能被定性为债务违约,进而需承担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法律责任;
其次,违约行为还将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产生显著影响,因为一旦借款人终止偿还贷款,银行将会及时将其违约行为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使得借款人身背不良信用记录;
最后,如果银行在多次敦促还款未果之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借款人可能面临被提起诉讼乃至败诉的风险,且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