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瑕疵,却依然进行销售运作;
2.同一套住房被出售两次,严重侵犯了
消费者权益;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精装修房屋,其质量水平与其展示的样板间存在显著差异,或者存在着明显的质量缺陷;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为
购房者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购房者交付所购买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