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被拘禁于37天之内应当作出批捕决定。
关于公安机关的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
若在此期间内未能获得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需释放犯罪嫌疑人。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拘留告满后的处理流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申请。
在特殊情形下,该申请的审议和批准时间可以临时延长1至4天不等。
然而,对于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集体作案等情节严重的嫌疑人来说,其审查批准时间可以持续到30天。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批逮捕申请书后的7日内应作出决策,即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
如遭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