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于民事欺诈之中,行为人往往会运用计谋和手段来引导他人产生误判,并因此与行为人达成商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到一定的经济收益。
这并不意味此类行为人存在侵占公共和个人财务的意图。
然而,涉及到诈骗犯罪之时,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旨在使受害者陷入误解进而交出财产,最终实现对公共财政资源和私人财产的恶意侵占。
其次,在民事欺诈案件中,尽管行为人在合同签署以后总能展现出诚恳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行动,但诈骗犯罪中的行为人事先并不具备甚至根本就没有履行合约的诚意或是相应的执行能力。
再者,尽管民事欺诈行为主体有可能在为了减轻自身责任方面作出一些辩解,但绝不会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之,在诈骗案件中,行为人似乎总是致力于让自身摆脱法律责任,其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的受损害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