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后三个自然月内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已然违反了法律法规。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能依法履行用工义务并制定书面劳动合同,若预先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够明确清晰,则对于新近招聘录用的相关员工而言,其合法的劳动报酬就应依照集体合同所确立的详细规则来予以明确和执行。
如若此时仍未有集体合同存在或集体合同并未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便采取平等原则,实行同等工作同样待遇的薪酬制度。
在此条件下,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与劳动者进行友好协商且达成共识,双方皆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完全合法可行。
以下是几种特别情况的详细描述:若劳动者自愿或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要求续订、订立法庭劳动合同的决定,除非劳动者自身明确表示希望订立何种类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均需雇佣劳动者,此种情况可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都未曾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可视作HR部门已经与劳动者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