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结果宣布之后,您即可着手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
针对判决结果为有期徒刑且缓期执行的情况,待缓期执行宣告正式生效之后,亦可进行相应的保证金退款手续。
此外,您也有权于此过程中现场收回已交之保证金。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若在取保候审执行期间内,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将会立即终止,同时保证金将全额扣回,并不予归还。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返还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第一步,当法庭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便即时自动失效。
此时负责施加取保候审措施的机关需向被告人及其亲属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用以明确告知该事项。
第二步,被告人或其所属近亲属凭借“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即可直奔银行,进行退款保证金的查询及领取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及的“有关法律文书”主要涵盖了具有案件终结效力的各类法律文书。
最后,保证金得以退还的一系列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不能自行离境,须经过基地管理部门的批准;
其次在接到传唤通知后要尽快亲自前往;
再次禁止利用任何方式影响证人作证的行为;
还有不能私自销毁、伪造证据或故意与他人口供互相矛盾。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