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伤害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外源性的;
第二,这份伤害需要具有剧烈性或者称之为突如其来的特性;
第三,这种伤害应当是偶然发生的。
在保险领域中,综合保险则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首先,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的范畴;
其次,也涵盖了住院医疗的保障需求;
最后,还包括了老年人补助之类的福利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外来工作者在缴纳综合保险期间,若不幸遭遇工伤事件或是罹患职业病,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一笔一次性的工伤保险金;
如果因为生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住院治疗,那么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综合保险基金会承担其中的百分之八十,病人自行承担剩余的百分之二十。
若对外来工作者连续缴费满一年后进行奖励,他们将会收到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并且可以在退休的那一年一次性领取到这笔老年补贴。
而所谓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当被保险人由于突发性的意外事故导致丧生或永久性残疾时,保险公司会按照规定向其发放全额或部分的保险理赔金额。
相比较于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而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承保方面的限制条件较为宽松。
即使是年纪较大的人群也具备参保资格,并且保险公司在对每一位被保险人进行保障的时候,并不需要他们接受严格的身体体检。
然而,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成立必须满足至少三个基本条件:其一,存在着真实且无法预计、控制以及受害者不希望出现的客观事故;
其二,受害人因客观的意外伤害遭受身体或生命损害的情况客观存在,而且是肉眼可见的;
其三,相关的意外事故必须在保险合同的覆盖范围之内,换句话说,这些事故必须是伤害被保险人身体或生命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综上所述,这三大条件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成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