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签合同时出现问题,责任的归属及负担的情况呈现如下:首先,有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或被代理人对此项事宜事后予以承认的情况下,责任自然就应由被代理人全部承担;
反之,若代理人并未得到任何有效的代理授权,那么他们在代签合同时产生的法律责任则须自行承担。
具体分析过程如下:一、在通常情况下,代签合同的责任往往由被代理人负责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民事行为人皆可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某些民事法律行为。
只要代理人在被赋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展开的民事法律行为,便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当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许可的范围内代为签署合同时,只要出现问题,其责任便需要由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此时,如果代理人能够征得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代理他们签署合同便是合法的,相应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同样归属于被代理人,并且无需由代欠行为人来承担责任。
二、然而,当代理人未能获得足够权限或代理已失效后,仍代为签署合同的情况下,此种行为若未经被代理人的认可,那么合同将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外,这种代签行为衍生出的所有法律结果亦应由代签行为人独自承担。
倘若合同的相对方明知或者应该明知代理人并不享有充分代理权,在此情况下,合同双方以及代签人则依照各自的过失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