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工人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后,关于当月的社会保障金的缴纳问题,主要是依据离职日期进行确定的。
一般说来,如果员工在月初或者月中的时段内提出辞职,那么该月份的社会保险将会被停止缴纳;
然而,如果离职的时间为月底,那么通常情况下,在上个月离职的员工的社会保障金将由原单位负责缴纳,而在下个月才会正式停止缴纳。
这是因为在正常的月份中,公司有可能尚未支付给离职员工当月的薪资(除非是有例外情况需要扣除工资),并且在月末时社会保障局也不会受理相关的事务。
对于解除合同当月的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形式,具体操作如下所述:首先,离职人员需要持有《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及《失业证》(或是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前往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延续手续,进行社会保险的新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交费用缴纳申请。
其次,若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中断,这段时期算作缴费年限的停滞期,其原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则将于此期间暂时封存,但仍会持续计算累积利息。
等到劳动者再次就业后,应立即恢复缴费,在此之前以及之后的缴费年数,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均需一并纳入计算之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