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上限设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刑事诉讼时效也是五年。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包括多种情况:首先是在获得许可的前提下占用农用地,但是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查并得到政府批复便擅自进行占用的;
其次是经过部分合法批准后占用更多农用地的情况,超出批准范围并且占用面积较大;
最后是通过伪造文书、虚报用途及冒用、窃取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以获得批准而占用农用地,且占用规模较大。
对犯罪的追诉拥有如下时限:(一)当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最高法定量刑为不足五年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为五年;
(二)若最高法定量刑在五年以上不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则追诉时效为十年;
(三)若最高法定量刑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需延长到十五年;
(四)若最高法定量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追诉时效则需延续至二十年。
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继续追诉的,必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