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如无正当合理原因而擅自解雇员工,必须为此向员工提供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员工在本公司内的实际服务年限,每延长一年就须向员工支付一个月正常薪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工作服务期已经达到或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可将这个服务期视为整年进行计算;
对于未达六个月服务期的员工,则需按服务时间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那些月工资额超过了雇主所在地直辖市、设立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的员工,向他们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该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额度执行,同时,原则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若单位未能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辞退员工,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给予两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