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所谓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便是有悖于国家有关信用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信用卡的发卡、使用等环节中,干扰了国家对信用卡的有序管理,从而恶化了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种种行为现象。
其中,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知自己持有的是伪造的信用卡,同时还在持有和运输,或者明知自己拥有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并继续持有和运输,且数量上属于较大的程度;
其次,未经授权便合法地占有他人的信用卡,这种情况下累计起来的数量也需要达到较大的程度;
再次,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申请领取信用卡的行为,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但也应该引起重视;
最后,在交易市场上非法买卖信用卡或转让信用卡的行为,或是为其他人提供伪造或假冒的信用卡以及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等行为也是被严格禁止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