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明确规定,商标权归于失效的情况主要分为如下六个方面:1.由于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已达上限,并且未对其进行续期注册申请,致使注册商标被予以撤销,造成商标权无法继续保持;
2.注册商标持有人主动向商标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使得商标权失去法律效力;
3.注册商标在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后,因其涉及到的争议事实被判定为应当撤销注册商标,进而使商标权宣告终结;
4.商标注册人身故,或是公司解散等原因导致商标权的主体消失,从而使得商标权无法得到延续;
5.注册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经商标局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注册,或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司法程序审核认定无效,以此导致商标权丧失法律保护能力;
6.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受到商标局的处罚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继而商标权归于失效。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