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考验期间的起算日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自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正式启动计算。
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并提出上诉或抗辩,并且该争议经过二次审判仍维持原判的话,那么便需从二审法庭发布最终裁判直至开始执行的这一天来重新确定起算日期。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宣判缓刑的犯罪人士,他们还必须要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相关考察评估。
并且,在判决公布之前所历经的拘留时间将不计入缓刑考验期限之内。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则上应当为原判刑期与一年以下的天数之和,但不得低于两个月;
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则通常要求为原判刑期以上与五年以下的天数之和,但也须保证不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正是从判决正式生效那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