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遗弃导致受害人为重伤或死亡;
2.受害人身处遗弃状态下,丧失了基本生活来源,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度日;
因自身处境毫无改善,走投无路而被迫选择自杀;
3.行为人多次受到教育警示,却依然坚决不改,使受害人陷入生活危机之中;
遗弃方式极其恶劣,例如在遗弃过程中实施打骂和虐待行为等情况。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却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动机各异,比如将老人视为负担而遗弃;
以所谓已经离婚为借口,不对所生育的子女给予抚养义务;
以创造再婚的前提为目的,遗弃无助的未成年人;
甚至有些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对丈夫或妻子施加人身暴力等。
总而言之,遗弃者多受极端的利己观念驱动,或者具有某种不利于社会的卑劣动机。
本罪的主要侵害对象为受害人在家庭成员间享有平等权益的权利。
其特定的限定范围仅限于年长、年幼、患病或者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