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介绍人仅是简单明了地给予工作机会的推荐,并未直接涉足劳动者的雇佣事宜、经营管理以及安全防护等环节的运作,那么可以认为这位介绍人并不需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在整个过程中,介绍人因自身失误或疏忽而造成劳动者受到伤害,此时便需要由介绍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