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耕地进行征收时,补偿费用应设定在该耕地被征用之前的连续三个年度内平均每年所创造的价值的6至10倍之间;对于征用性质不同的其他土地(如荒地与林地)的补偿费用标准,省级行政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需根据耕地的征收补偿费制定原则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和指示。对于那些具有盈利能力的非耕地类型,其土地补偿费用可以按照该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连续三个年度内平均每年所创造的价值的3至6倍来计算;而对于那些没有任何盈利能力的耕地,则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对于那些具有盈利能力的非耕地类型,如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其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为该土地在被征用之前的连续三个年度内平均每年所创造的价值的6至10倍。对于那些人工建造的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以及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其补偿费用将按照相邻耕地的补偿费用标准来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