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法庭对债务人名下的房地产实施拍卖程序之后,倘若所得的资金仍然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作为债务人自然应当负担起其他财产的强制执行责任。
然而,若是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均已被司法机关依法划扣,那么法官将不得不做出裁决以宣告此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但是请注意,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依然具备与债务人就偿债期限以及还款方式进行协商的权利,双方可以共同拟定出一份详尽的还款协议,最终依照这份协议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