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顾客于本店内不幸遭受意外伤害,如店铺已竭尽全力履行合理的安全保证职责,同时顾客的损害系由第三方或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那么该店铺便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然而若因店铺方面未能充分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而导致顾客受伤,那么店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