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出现雇员在工作岗位上遭受伤害的事件,雇主须负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若雇员是在履行其职务期间受伤,且这种损伤并非由自身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所引发,那么雇主需对该雇员的所有损失负责。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害,则雇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当雇员在执行雇佣任务时,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受到人身损害,若发包方、分包方已知晓或理应知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并无相应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他们将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雇主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各类医用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者误工费赔偿;陪护费赔偿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