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公司经营专题 > 破产清算专题 > 破产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破产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024-07-22 17:42:17 已帮助182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破产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人民法院将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首先是债务人存在故意隐瞒或非法转移其名下资产的行为,以达到逃避偿还债务的目的,此类申请将被视作无效;
其次,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债权人可能会利用破产程序恶意毁损债务人的商誉,此类申请同样不予认可。
另外,自人民法院正式确认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的那一天起算,六个月之内,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必须同时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若期限届满后,由于特殊原因,如债务人或其管理层提出合理请求,且理由充分,人民法院有权批准延长该期限至多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
扫一扫,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