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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

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2024-07-22 17:42:17 已帮助18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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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
若二次鉴定活动是由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并导致职工不满的结果,那职工便只得无奈地接受该结论,不得再行申请鉴定。但在此情形下,职工若是确信单位有侵权行为,那么他可依法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发起诉讼。这主要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确定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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