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二次鉴定活动是由省级鉴定委员会进行并导致职工不满的结果,那职工便只得无奈地接受该结论,不得再行申请鉴定。但在此情形下,职工若是确信单位有侵权行为,那么他可依法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发起诉讼。这主要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被视为最终确定的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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