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人代表与经营者并非单一身份时,实际上,处理此类劳动争议的手段与法人代表及经营者为一人的情况并无显著差异。
首先,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合理的协商途径来解决问题。
如若协商无效,有权依法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进行投诉,亦或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倘若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仍感不满,则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程序。针对公司法人代表与经营者非同一人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在追索薪资方面,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投诉方需提供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信息、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此外,公司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虽仅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产生,因此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必须明确划分法人与法人代表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