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当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其配偶的允许而擅自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转赠予第三方时,这种行为其实是可以被追回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一方在未获其配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售出共有的房产且第三方以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款并且已经完成不动产的登记手续,那么在另外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请求追回该房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不会予以支持。
然而,在此种情形中,第三方并不符合“善意”的定义,因此并不适用于上述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利向第三方索要返还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