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给他人所带来的损害问题,此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要承担起侵权责任。
而只要在饲养过程中涉及到的是禁止饲养的生物,从而引起了任何形式的损害,则都应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将其归责于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使他们负担起对受侵害方的赔偿义务。
因为本法规定的乃是绝对责任条款,所以,哪怕受害的一方是因为故意策划或是重大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也无法对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的赔偿责任进行任何形式的减轻甚至是豁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